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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株洲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出租土地收益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出租过程中的收益金、出让金计收标准及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
办法明确,准允转让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房改房、集资建房、安置房、个人自建房以及其他经政府批准土地可保留划拨性质的住房办理转移登记的,按照契税计税依据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权性质仍保留为划拨。
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的土地收益金按照年租金总额的2%缴纳,土地收益金自租赁行为发生起次月计算,按年计征(不足1年的按实际租赁月计算)。
准允转让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共有的廉租住房、国有划拨地上个人名下单位自管产、商品房等办理转移登记取得完全产权的,住宅用途按照契税计税依据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为出让。
国有划拨土地上个人名下商业用途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含土地、房屋产权证两证齐全)进行转让的,按照契税计税依据的12%×剩余年期修正系数计算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为出让。
办法还对历史形成的已完成房屋产权登记,但未办理相应土地产权等情形的办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并明确土地收益由税务部门负责执收。
办法自2023年7月5日起施行。适用于株洲市城区范围,各县市可参照执行。(谭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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